- 信息来源:市政府新闻办
- 发布日期:2024-12-2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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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9:00
媒体:中央、省级媒体,泰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部分网络媒体
主持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市文联党组书记周焕祥
嘉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钱刚,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全冬明
发布会现场
周焕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市文联党组书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福祉,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永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发展,多次研究部署、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扛起“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勇挑大梁”重大使命,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反复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出台了《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钱刚,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全冬明,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组织制定和下一步宣贯、落实等有关情况。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钱刚介绍《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组织制定的有关情况。
钱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好。
《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专门规范托育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引导公众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意义,正确理解条文内容,推进《条例》全面贯彻实施、尽快落地见效。
现在,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不断发展托育服务,作出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努力。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各类托育机构326家,千人口托位数达4.2个。但对照托育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对照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我市托育服务在机构建设、人员管理、保育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制度短板和空白。因此,有必要制定《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将政策指引、文件要求、实践做法转变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幼有所育、幼有善育”。
二、制定过程
2023年12月,市委将《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确定为2024年立法正式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副主任和分管副市长为双组长的起草工作专班,明确市卫健委承担《条例》起草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教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适时提出意见。6月18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初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认真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工作。在泰州人大网、泰州日报、“泰州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协办、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发送草案,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数字人大”平台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发送草案,征求意见建议;委托地方立法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修改草案。期间,赴各市(区)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并实地查看部分托育机构,听取基层意见;专门召开由各类托育机构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召开专家座谈会、部门协商会、立法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草案;当面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人口卫生室、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汇报修改情况;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泰开展立法指导;委托语言文字专家对《条例(草案)》文字表述提出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11次全面修改。
10月10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2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10月23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10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
《条例》制定期间,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作了不少宣传报道,为《条例》顺利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条例》以总结固化成功经验为主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点,充分彰显泰州特色,突出创新性和针对性。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托育服务和托育机构的定义、基本原则、各方职责等作了明确。第二章规划和建设,明确了制定托育服务布局规划、托育机构的建设要求等。第三章设立和管理,主要规定了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服务规范、管理要求等。第四章保障和监督,分别规定了保障支持措施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作出处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
(一)坚持开拓创新,着力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泰州实际,在制度设计上突出打造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一是大胆探索,科学界定托育服务。认真研究国家卫健委近年来出台的文件,明确托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保育,属于法规监管的托育服务范围。创新提出托育机构概念,列举出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形式,即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家庭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等。二是结合实际,明确托育服务原则。提出托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三是多元发展,丰富托育服务供给。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发展多种模式的托育服务,支持设置社区托育点、举办家庭托育点、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
(二)坚持系统思维,着力完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理顺托育服务管理体制,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托育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明确政府主体责任。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托育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工作,将托育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推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工作。二是厘清部门职责。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是托育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针对实践中幼儿园托班监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管,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引导各方参与。要求工会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规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支持和参与托育服务工作。明确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职责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责任,激发各方积极性,凝聚发展合力。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保障托育服务持续发展
《条例》针对我市目前托育服务发展存在的不足,统筹推进规划建设,加大支持保障,全方位推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强调规划先行。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市、县级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托育服务布局规划。通过制定专项规划,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促进托育机构科学均衡布局。二是明确建设要求。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示范性、综合性的托育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托育机构。新建居民住宅区按照托育服务布局规划和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三是完善保障措施。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强化政策供给,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方式,保障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同时从加强托育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制定普惠托育机构支持政策、推进地方标准制定、培育发展示范性托育机构等方面作出规定,从而加大保障力度。
(四)坚持安全规范,着力加强托育服务全过程监管
《条例》回应民生关切,围绕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自我管理、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实现对托育机构的闭环管理。一是细化设立要求。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备案要求以及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相关流程。创新规定举办者在设立托育机构前,可以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行政指导。通过主管部门的事前指导,促使托育机构规范开办,符合备案要求。二是规范自我管理。分别从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从业条件、禁业要求、禁止行为、信息公示、收费管理、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守好托育服务安全底线。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从定期开展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建立托育服务投诉举报制度、人大加强监督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织密织牢监管体系。
目前,《条例》全文已在泰州日报、泰州人大网站、“泰州发布”和“泰州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希望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大法规宣传力度,推动《条例》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得到全面实施,取得应有效果。
以上是我对《条例》制定情况的简要介绍。谢谢大家。
周焕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市文联党组书记〕:谢谢钱秘书长。下面请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全冬明介绍《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宣贯、落实情况。
全冬明(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202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全面、长期且复杂的过程。一方面,老龄人口加速增长,另一方面出生人口持续下降,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的趋势性特征。在这样的背景下,做好托育服务工作,成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新时期人口形势变化和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刚才钱刚副秘书长介绍了《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相关情况,此次《条例》出台,是我市配套国家三孩生育政策措施上,托育服务工作方面的先行探索。整体来看,《条例》体现出“三个走在前”的特点:
一是“时间走在前”。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托育服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通过立法,许多托育问题才能得到实质性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托育服务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起草。《条例》是全国第二部、我省首部专门规范托育服务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地市级托育服务法规,这标志着我市把托育服务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我市托育服务发展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走在了前列。
二是“措施走在前”。托育服务机构准入门槛低、备案门槛高,这是困扰着全省乃至全国的难题。如何有效避免民办企业前期投资较多,后期却因达不到备案标准而难以整改的现象。此次《条例》在不违背现行的行政审批登记制度规定下,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同步将托育机构登记事项的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公安和消防救援等部门,设立托育机构前,举办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行政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的备案信息。这一创新举措,有效化解上述难题,得到全国人大托育立法小组认可。
三是“监管走在前”。托育服务涉及部门较多,针对托育服务机构监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条例》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托育服务工作,牵头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托育服务相关工作。从制度层面理顺了托育服务的管理,明晰了各方责任,共同呵护全社会“最柔软的群体”。
《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托育服务工作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更好地贯彻《条例》,市卫生健康委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积极发挥牵头作用,深化《条例》贯彻落实,致力破解托育服务的难点堵点,促进托育服务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加大宣传,营造生育友好的良好氛围。好的政策离不开宣传普及,我们将点面结合,市区联动,形成“宣贯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户内外电子大屏、报刊、健康泰州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渠道对《条例》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专题解读,采取集中宣讲、送法进企、咨询互动、答疑解惑等多种形式,推动《条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机构、进企业、进家庭,广泛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开展托育服务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优生优育的良好氛围。
二是建立机制,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体系。提请政府将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列入民生实事项目,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保障力度。构建以市、市(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样板,以村、社区托育点为网底,以社会力量举办独立机构为补充,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形成便捷、安全、科学、多层次的托育服务生态。
三是提升品质,推进合法规范的服务市场。托育服务需要久久为功、绵绵用力。我委将牢牢扛起责任担当,坚持把工作做在日常,主动接受监督,强监管、抓长效,将《条例》法规条款落实到具体细则,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予以刚性的约束和保障。推进医育结合,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人才队伍培训体系。开发建设移动客户端、网站等平台,公开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等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擦亮“托育在泰、善育在泰”金名片,推动我市尽早实现千人口托位数4.5个的目标,走在前、做示范。
谢谢大家。
周焕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市文联党组书记〕:谢谢全主任。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之前请通报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
香港商报记者:《条例》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以确保婴幼儿能够接受安全优质的托育服务?
钱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条例》围绕婴幼儿家长关注的托育服务质量问题,从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守好安全健康底线。
特别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托育机构要严把工作人员入口关,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入职查询和健康检查,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患有不适合从事托育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有其他可能危害婴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托育服务工作情形的;都不得聘用为托育机构工作人员。
要求托育机构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依法及时解聘。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患有不适合从事托育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同时,在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依法维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并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开展质量评估、人大加强监督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通过各方对托育机构的监管,确保婴幼儿获得安全优质的托育服务。
江苏经济报记者:请问泰州市目前的托育服务现状以及下一步打算?
全冬明(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近年来,面对全市托育服务工作起步晚、可提供托位少、机构小而散的现状,我市紧盯薄弱环节,聚焦实际需求,从增加托位数量、降低托育成本、提高群众满意度三个维度,全力打造“泰惠托”服务品牌,取得了初步明显成效。
目前,全市共有托育机构326家,可提供托位数1.9万个,千人口托位数4.2个。已建成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8家,省级普惠托育机构27家,市级普惠托育机构60家,新增普惠托位超过7000个。海陵区、高新(高港)区已完成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我市每个市(区)均有省、市级普惠托育机构,每个镇(街)打造普惠托育点,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群众托育难、托育贵的问题。
总的看,我市托育服务开局良好,但仍与群众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指出,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普惠育幼服务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落实好《条例》,联合相关部门,合理确定托育机构和托育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分布,将发展托育服务作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和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大力推进。
一是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园区等通过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托育机构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是完善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全面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居住区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居住区没有设置托育服务设施或者规模不达标的,各市(区)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2025年之前完成整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三是根据入托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向下延伸开设托班。
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托育服务,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推动智慧托育信息化建设。
我们将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参与、国企引导、社会补充”的托育服务模式,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安心托”,让群众放心、群众接受、方便可及,进入千万百姓家。
周焕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市文联党组书记〕: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如果记者朋友们还有其他问题,会后可与相关部门联系,进行单独采访。同时,也请各位媒体朋友对本场发布会给予大力支持和深入报道。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