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12-08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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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全力打造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实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域内相关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区实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域,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管理实际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一网统管”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高位协调作用,加强对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调度,推动部门、层级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实现“统筹布置、按责转办、重点督办、限时反馈”的闭环管理。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统筹实施、指挥协调以及综合评价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统一建设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时发现、处置城市管理相关问题,并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系统提升城市风险防控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需要,依法汇聚城市基础数据,以及运行、管理、服务和综合评价等数据,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数据库。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与城市管理、城市运行有关的单位(以下统称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需求,通过市数字资产管理平台实现与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城市管理问题进行采集、立案、派遣、核查、结案、评价。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国家、省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问题信息采集、立案标准,依法确定城市管理案件细分类别、责任主体、处置时限和结案标准。

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本单位的城市管理问题。按照要求做好系统接入,建立协同运行的二级平台。建立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办理流程畅通,案件及时处置。

第七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可以采取自行采集或者物联传感、视频监控、数据监测、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部门移送、领导交办等方式获取城市管理问题信息。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可以通过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上报至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第八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立案标准,对城市管理问题,及时予以立案,并按照规定派遣给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处置。

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对派遣的城市管理案件有异议的,由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进行统筹协调。

第九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处置城市管理案件,并将处置结果通过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反馈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涉及井盖丢失、缺损,路面脱空塌陷,架空管线坠落,立杆倾斜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城市管理案件,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应急处置,自收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通知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警示标识,实施排险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修复。

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确实需要应急处置,但无法确定处置责任单位的,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建立快速巡查、反应、处置、排险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快速处置。快速处置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处置城市管理案件的结果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的结案标准作出准予结案、再次处置、不合格办结、重新派遣等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做好城市重大活动保障、重大灾害天气、突发事项及城市运行管理实时指挥调度响应,提高城市治理应急指挥调度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案件处置、调度响应等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并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是以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为目标,围绕城市运行安全高效健康、城市管理干净整洁有序、为民服务精准精细精致,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通信等技术为支撑,具有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监督考核和综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

(三)城市管理问题,是指需要处置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城市运行监测数据预警;

(四)城市管理部件,是指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五)城市管理事件,是指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市容环境、公共秩序等受到损坏、破坏的行为或者现象;

(六)城市运行监测数据预警,是指聚焦城市运行安全,对市政设施、房屋建筑、交通设施、人员密集区域等城市运行保障重点领域安全监测数据出现的预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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